法律的經濟分析
2021年2月13日
經濟學出現至今不足300年,其應用範圍卻無遠弗屆,從政治、管理、心理、家庭等一切社會現象,都可以運用經濟理論來解釋。近50年來經濟學似與法律漸次走近,美國很多法院法官在判案時都喜歡以經濟原理對案件作判決。
假設A偷了B的手機,並將手機轉售給C,警方接到這宗失竊案後,很快便將A逮捕,並從其它線索將購買賊贓的C也緝捕歸案。到了法庭,你覺得法官應該判失物歸還原物主B還是判給C呢?
將失物歸還原物主乃天經地義的事情,但事件中,C是用真金白銀從自願交易原則下向A購得手機,某程度上C也可算是手機物主。法律重視責任,A當然是罪有應得,罪責在所難免,刑罰也必不會少;但B及C在個案中亦有不可逃避的責任,B有防盜責任、C有防購買賊贓責任,手機最後判給誰,應由二人的責任輕重作決定。
從法律經濟學角度看,責任輕重以防止責任的成本多少為依據,上述案例中,如果B預防手機失竊的成本高於C預防購買賊贓的成本時,C的責任較大,手機物主應該歸B;相反,假如B預防手機失竊的成本低於C預防購買賊贓的成本時,B的責任較大,手機物主應該歸C。
1947年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漢德(L. Hand)對行為人是否應該承擔過失責任,提出以下公式作為根據:
B<P·L
B是預防成本,即避免事故成本,P是事較發生的機率,L是事故的損失,即事故本身的成本。上述公式指出當預防成本低於事故損失時,預防一方的責任便大,一旦防範疏忽就要承擔損失,如上述案例,視乎A及C的預防成本決定損失的責任。
從上式可知,當事故發生的機率大或事故的損失大時(即P或L較大),預防的一方便責無旁貸,如果損失真的出現,預防者就應負全責。假如上例失竊的不是手機而是一幅價值連城的名畫,那麼B的預防失竊的成本必然低於事故的損失,因此B要承擔名畫盜竊的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