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工商時報,中時電子報系; 科技掛帥 美國反托拉斯「沒法度」?這一次美國司法部對微軟的托拉斯官司還沒有正式開庭辯論,就具備了寫入 歷史的條件。 近來,超級購併案頻傳,托拉斯這個名詞如影隨形而至,執法者盯著這些超 級企業,要辨別到底哪些可能構成托拉斯、哪些不是,但無論哪一個案件都不 能和微軟的官司所引起的關切相提並論。由於美國司法部所提起的訴訟一度可 能衝擊到微軟的視窗九八上市計畫,微軟還發動遊說,聲言視窗九八若延遲出 貨,會對美國經濟造成威脅。 追溯反托拉斯的歷史,湊巧地它的源頭是在上一個世紀末,由美國俄亥俄州 參議員休曼草 擬,因此完成立法後,就稱之為休曼反托拉斯法。但是,在上一 個世紀反托拉斯法制定的時候,並沒有人去估計托拉斯對經濟所造成的影響, 可以說,這個法律之所以存在,就是訴諸一般大眾對於富人的不滿。 這個法律就是針對當時最有錢的人約翰•洛克菲勒,他所作的事情就是經由 購併的手段,建立了「標準石油」這個托拉斯集團。「標準石油」結果太過成 功了,引發了糖業、威士忌、鉛和亞麻油等等各種產業都要搞托拉斯。這些「 托拉斯」簡單一句話,就是要消滅競爭,業者有控制價格的力量,利潤不是由 市場決定,而是由業者決定他們要賺多少才夠。當然,引發的不滿就如排山倒 海一般,尤其是媒體和勞動階級對於這種不平等最為義憤填膺。於是標準石油 最終在一九一一年被迫分割。 其實,休曼反托拉斯法誕生之後,一直要到羅斯福總統的年代,才被當政者 拿來當作分割鐵路、石油和其他獨佔事業的武器。最近一點,則被用來對付I BM(一九八二年撤回)和AT&T(一九八四年被迫分割),但是值得注意 的是,二十世紀末的托拉斯行為(或者說是疑似托拉斯行為)卻和洛克菲勒的 時代有很大的不同,最大的不同點就是科技進步改變了遊戲規則。麻省理工學 院教授克魯曼便指出,販售糖或是鉛並沒有存在托拉斯的好理由,但是科技產 品卻有。克魯曼這一點並非創新,而是直接擷取奧地利知名經濟學者熊彼得的 理論。據熊彼得說,獨佔對科技創新有其必要。 克魯曼引申熊彼得的理論進一步發揮說,車庫、後院那一套姑且不論,科技 新產品的開發通常是要花大筆的金錢、大量的時間,所以,一定要讓發明者享 有一定時間的獨佔,否則不足引發發明者創新的念頭,因此法律甚至是站在鼓 勵獨佔那一邊,專利法就是一個例子,但往往有些產品不能夠靠授與專利賺錢 ,因此,就必須要讓發明者享有先占市場的利基。 一九八二年,美國司法部主管反托拉斯的次長巴克斯特宣佈,撤銷對藍色巨 人IBM的托拉斯控訴,理由是找不出IBM涉嫌托拉斯的證據。這個案件至 此,從提起訴訟至撤銷,長達到十三年,上庭的天數長達七百二十六天,提出 的證據多達一萬七千件,傳喚九百五十個證人,IBM和納稅人直接花在這個 案子上的金錢至少是兩億美元。 回溯IBM的反托拉斯官司,整個案件之所以撤回,是因為大家雖然都說( 當時的)IBM是獨佔者,但是沒有人能夠釐清IBM獨佔的市場,拿這個問 題問司法部的官員,不同的人給不同的答案,也沒有人能夠說清楚,到底IB M哪項行為違反了休曼反托拉斯法。 若說微軟是獨佔者,必須要看是從什麼角度來看。若從整個軟體市場,沒錯 ,微軟是全世界最大的獨立軟體公司,但是卻只占全球軟體市場的五%,若是 單看個人電腦作業系統,那微軟的確是獨佔者,但支持者說,微軟即使是在作 業系統市場,也只能說是勉強撐著,因為微軟之所以維持如此高的佔有率,是 因為它把售價壓得非常地低,若是說微軟提高售價,其他的公司就可能一窩蜂 地推出和微軟競爭的產品。 微軟到底是不是違反托拉斯法?由於法律已經過時,可以說,最後步上IB M案的後塵的 可能性非常大,要不就是由法官自由心證。這其實是非常危險的 ,姑且不論這樁官司會對美國經濟造成多大的傷害,卻絕對會損害社會的公道 。有些人拿IBM來以古諷今說,這樁官司最大的受惠者不是消費者,當然微 軟也有損失,不過,一些自動跳出來的政客、遊說客、律師、專家卻是最大的 受惠者。 (徐仲秋)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中時電子報系; 分合之間 AT&T另闢江山電話這項改變人類生活方式的通訊工具,自從亞歷山大.葛拉罕.貝爾在一 八七六年二月十四日為其藉由電子方式傳輸聲音的點子申請專利之後,就一直 不斷地受到人類重用。在一八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成立的美國電話電報公司( AT&T)龐大的通訊帝國事業一個多世紀以來的分分合合,更是世人注目的焦點 。 AT&T的獨佔勢力遭到競爭對手詬病與政府加以調查是有理由的,因為這個企 業幾乎控制了各類通訊事業所發展的所有通訊要件:基礎研究發展,由貝爾實 驗室來掌舵;話機、交換設備、與傳送系統則全交由西方電器公司(Western Electric)來製造;長途電話通話則有AT&T長線部門來獨挑大樑;市內電話業 務則被各據一方的貝爾營運電話公司所壟斷,這個碩大通訊帝國的肥水,一點 都不落外人田。 事實上美國政府早在一九四九年就已經對AT&T提起訴訟,這個訴訟案件最後 則以一九五六年的庭外和解作結。不過針對AT&T的抱怨並未就此停止,而來自 政府的反托拉斯調查也並未就止絕跡。美國電信事業的專管機關聯邦通訊委員 會(FCC)自六○年代開始,就企圖藉由各種方式來迫使AT&T面對政府與市場的 壓力,但是FCC事實上仍沒有權力去管到公司組織事務。 由於AT&T在一九八二年重組之前,佔了約美國八○%的電話市場,其強大的 力量與地位所引起的爭論,使得聯邦司法部(DOJ)不能再加以漠視。因此在一 九七四年,司法部以AT&T企圖減低甚至消除在電信行業中的競爭為由,再度提 起反托拉斯訴訟控告AT&T。 面對來自業界與政府的壓力,AT&T認知到市場將是主導未來電信產業政策的 主要工具,競爭也成為遊戲規則。AT&T在某些區域被視為太大也太具有力量, 時機並不利於他們,若AT&T不及時解決這個問題,則可能會錯失新科技創造出 來的市場機會。 因為AT&T的管理層級認為像電腦這樣的「高科技」業務,具有非常高的利潤 ,而一九五六年的判決,使得AT&T無法進入這些新的業務範圍。同時,由於市 場逐漸開放之後,競爭不但蠶食著AT&T的基本電信業務,而且有愈來愈多的消 費者購買他們自己的電話設備,並選擇提供長途電話服務的公司,使得AT&T的 優勢慢慢消失。 AT&T同時面臨了市場與訴案極度的不確定性,縱然可以選擇持續這個訴訟, 但由於組織本 身強烈相信未來生存得靠是否能夠自由進入新高科技市場,因此 AT&T選擇接受司法部的提案,採用企業分裂重組的解決方式。不但解除沈重的 不確定性,以防範未來可能再受到反托拉斯的攻勢,同時投入資金於未來的市 場機會,反而是更重要的目標。 總結來說,企業重組反而賦予了AT&T某些重要考量的全面性解決方式。而且 更重要的是,這個解決方式非常快速。根據一九八二年MFJ的協議內容,AT&T必 須放棄二二家區域貝爾電話營運公司,但是AT&T不但獲得可以進入像資料通訊 與電腦等行業的權利,司法部也決定將終止訴訟。 一九八二年MFJ總算達到了政府長久以來所欲將AT&T解體的目標。AT&T,將營 運公司重組為七個區域控股公司(RHCs),也就是大家熟知的NYNEX、大西洋貝 爾、南方貝爾、美國科技、西南貝爾、美西貝爾與太平洋貝爾這七家小貝爾, 這個分離動作於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至此,AT&T在美國電話通訊的 獨占地位已全然消失。 不過有趣的是,AT&T雖然被反托拉斯逼迫不得不與其旗下公司分裂,但是從 另一個角度來看,反托拉斯判決反而成了AT&T另謀生路的途徑。事實證明AT&T 的確非常有遠見,其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將科技業務分割出來,獨自成立出來的 朗訊科技,目前市值已超過一千億美元,已迎頭趕上母公司AT&T的表現。 不過,曾是AT&T骨肉的小貝爾們卻又開始回歸到共同合作的模式之下。七家 小貝爾中,西南貝爾已與太平洋貝爾合併,大西洋貝爾已與NYNEX合併,目前西 南貝爾宣布又將與美國科技購併,若是順利成功,這些分離十二年的小貝爾繞 了一圈之後將再集合成為四家。而且據傳AT&T也有興趣再度買回這些曾經是手 下子弟兵的小貝爾,若此傳言成真,那麼一九八二年的反托拉斯的判決幾乎等 於白搭,反倒幫AT&T開闢了新市場。回過頭來想想,若是當初分裂的決定對AT &T沒有獲利空間可言的話,這勢力四通大達的大企業哪會乖乖就範呢。 (陳虹妙)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中時電子報系; 分家是微軟訟案脫身的法寶?美國司法部與廿州的檢察長聯手對微軟發動的反托辣斯攻擊經過幾回合較量 下,微軟檯面上雖然疲於應付,但實質的損失可以說還不明顯,充其量不過是 視窗九八上市的熱潮沒法子比上視窗九五,至於市場的需求與銷售量的真實狀 況,在數字尚未揭曉前仍然只是多事者的臆測而已。但是微軟在個人電腦市場 獨佔力量過強是不爭的事實,美國司法部多年前不斷想辦法拆散微軟,因此即 使視窗九八過了這一關,也不代表微軟可以從此海闊天空,微軟想圖個安靜日 子,唯一的辦法可能就是步入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的後塵-分家。 每個人都對微軟分家的方式充滿想像,最近矽谷的研究機構SRI國際公司 就替微軟擘劃了完整的分割藍圖,這些分割後的公司,我們姑且先稱之為「小 微軟」或「小蓋茲」吧!大概可以分為五家:排名第一家當然是系統微軟公司 ,主掌讓微軟致富並統治世界的電腦作業系統部門,目前旗下三大產品當然是 視窗NT 、視窗九八、視窗CE,由上而下,囊括高階工作站及伺服器、中低 階個人電腦、消費性電子產品等三大領域。 第二家是應用微軟公司,這家公司的任務是持續開發各種電腦應用軟體,從 文書處理程式、試算表、簡報系統、資料庫到網際網路瀏覽器等,目前最具代 表性的當然是辦公室(OFFICE)系列與探險家軟體,其中又以探險家軟體的定 位最為重要,因為微軟與司法部之間最大的歧異點就在於瀏覽器功能到底是作 業系統功能的改良或是一個獨立運作的應用軟體,只要微軟乖乖把探險家擺在 這個部門,保證司法部無話可說。 第三家是媒體微軟公司。這可是比爾蓋茲的新歡,這家公司負責製作包括傳 統媒體與網路媒體的各種資訊服務,譬如目前的電視頻道MSNBC、網際網 路上的微軟網路(MSNetwork)等,雖然媒體收益帶給微軟的好處不多,但蓋茲 積極想掌控媒體顯然需要的是發聲管道而非著眼於錢。 第四家是網路微軟,所從事的業務範圍包括提供網路服務的軟、硬體設備, 這部份發展的擴充性與變化性還很大,目前以WeBTV為代表,這家公司目 前生產供一般電視上網用的選視解頻器(Set-up Box) ,未來應會再陸續加 入一般及高速的網際網路連線服務,屆時可望成為美國線上最大的勁敵。 第五家是微軟國際,由比爾蓋茲親自坐鎮,也是整個微軟集團的控股公司, 所以可以考慮在開曼島註冊,雖然蓋茲不愛炒股票,但據熟識蓋茲的人士形容 ,蓋茲的鬼點子如泉湧般源源不絕,這家公司正好可以收容這些突發奇想的新 玩意,等到真有商業價值再獨立出去也不遲,另外蓋茲喜好達文西入迷,該公 司名下還可以成立個達文西基金會或是乾脆建個達文西博物館也不錯。 雖然微軟在這次的訴訟案中一再表達其無辜的處境,一些大型系統廠商也擔 心此次曠日費時的訴訟將造成視窗九八延遲上市,進而導致消費者觀望而造成 其庫存壓力,因此雖然心理不願意,但在利益考量下,也得出面幫微軟緩頰, 不過微軟樹大招風,仇敵環伺,更有太多律師想藉打擊微軟來建立聲名,有些 好事的律師就認為司法部的手段仍嫌軟弱,尤其像目前追著微軟打的方式根本 不能奏效,最好的方法是直接講明了,畫定界限告訴微軟,什麼生意可做,什 麼產業不准碰,這才有可能真正框住微軟。 (林正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