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系制”与“母权论”质疑

王家范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

 

  据我所知,我国史学界自从接受了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后,原始婚姻形态的演进模式和母系制的普遍存在几成定论,由此还引出了所谓

的“母权论”(这方面恩格斯讲得并不满,传播中又有放大)[1]。最近十多

年,才在一些论著中出现某种犹豫,完全持异议者则少有所闻。在有限的阅读范

围内,我则更多地倾向于赞同马克斯 韦伯的立场──原始人采取什么样的婚姻

形态、社会组织,并没有一种单一演进的模式,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韦伯

在他生前最后一部著作《世界经济通史》[2]中,用了两章的篇幅讨论了原始共

产制和母权制问题。如果把该书和马、恩的有关论述对照起来读,其中有同也有

异,不无启发。

  根据韦伯的介绍,原始农业共产制的概念最早是通过对古代德国经济组织的

研究,由汉森(《关于古代农业的看法》,1835年)和冯 毛勒(《马尔克,庄

园,村落和城市等制度导论》,1854年)提出的。母权制的概念则源于巴霍芬

(《母权论》,1861年),业经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年)、梅因(《古

代法律》1861年)[3],直至培培尔、恩格斯才被广泛传播。显然恩格斯的判断

主要来源于摩尔根。稍后即有相反的意见出现,代表者为格罗塞(《家庭组织和

经济组织》,1898年)。这一见解在韦伯生后才得到广泛传播。韦伯本人看来对

马里安 维贝尔《权利发展中的妻子和母亲》(1907年)一书的印象最好。他的论

述还明显受到另一位人类学家弗雷泽《图腾崇拜和族外婚》(1910年)著作的影

响。下面,我将依据本文主题,转述韦伯以及而后人类学家的各种相关看法,结

合我国考古发现与文献记载,适当参与己见。

  韦伯分别考察了曾经存在于欧洲各地区的古老的土地占有制和耕作制度,包

括日耳曼人的海德(Hide)、马尔克(马克思也曾经讨论过),南斯拉夫人的扎

德鲁加(Zadruga),苏格兰的“敝地制度”(runridge system)、“塞瓦尔共

耕制”(Cyvvar),俄罗斯的米尔制等等的残迹,他认为所谓农业共产制的普遍

性,在各地的经验事实中并没有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原始人的经济生活适应着各

种生态的、经济的特殊性而呈现出极端的多样性,“彼此相差悬殊,而毫无一致

之处”(对此本文暂不予以讨论)。而这一点又同原始共产制的主张者对于婚姻

──家庭形态演进的见解紧相关联。他经过考察分析后,否定了乱婚──辈份婚

──族外群婚──对偶婚──专偶婚(一夫一妻制)单线演进的模式,认为多种

婚姻形态曾经同时平行地出现于人类的原始时期,“但是子女在没有父亲而单独

同母亲在一起生活的那种纯母系组织终究不是普遍的,而只是在十分特殊的情况

下偶尔一见”。母系集团、父系集团以及父母俱在仍按母系继承的集团(入居形

式,有从妻居,从夫居,两可居,从妻父居,从妻或从夫新居等等),都曾经是

原始人在不同地区分别采用过的组织形式,多数同时平行存在,并没有充分的证

据能支持它们之间有某种前后演进的必然关联;决定采取这种或那种组织形式的

不仅是婚姻形态,而且还有生态、经济和原始信仰等多种变项,有相当的随机

性。很明显,韦伯在这里充分展示了后来扩展为20世纪历史观变革的重要特征之

一的相对主义与历史多元论(相对于一元的历史绝对决定论),历史的多样性受

到特别的强调[4]。我以为,这对于长期浸染于单线进化论的我们,应该是一种

“忠言逆耳”,不能简单排斥。

  人类作为最高级的群居动物,体质的进化以及后来种种文明创造,无疑首先

应归功于社会协作。几乎所有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都一致肯定,这种协作最早起

于两性和年龄的分工。关于“母权”、“父权”也只有放在这种协作的“制度情

景”中去考察,才可能理出一点头绪。假如以现代人头脑中的“母权(女权)主

义”或“父权(男权)主义”的成见去揣摩附会,一定会产生很大的偏差,离真

实越来越远。

  归纳支撑“母权论”的理由主要有:(1)种族繁衍功能(2)血缘认定(3)女性的

经济地位,在特定的族外群婚和农耕早期,占有优势地位,因此享有最高的“权

威”。当然,不仅是恩格斯,以后主张“母权论”的人也都认为他们有人类学的

案例可作佐证,却没有注意到,这种案例只能有限地支撑第二点,即血缘认定方

式。

  我们先从第一、二两条相关的理由说起。在我国,不少学者往往以古文献中

“知其母不知其父”[5](包括商、周先祖出生的传说)来印证母权制的存在。

这是一条重要的证据,但几乎也是唯一可资文献佐证的证据(考古学对此至今尚

缺乏充足的支持。民族志的案例又当别论。女系集团的存在,中外学者都不否

认,有争议的是它有没有普遍性[6] ;何况所有可考察的“活化石”几乎都已

是知其母亦知其父)。在“文化热”推动下,“女性生殖崇拜”的论著迭出,又

成了壮大母权论的一支新军,终算有了第二根支柱。殊不知这里正存在着一个先

入为主的“概念陷阱”,“母系制”被绝对化,而又与“母权”概念相混同。其

实,在原始人的生活中,血缘继统、生殖崇拜,只是影响群体分工协作“制度创

设”的部份变数,远不是它的全部。

  毫无疑问,女性社会地位的特殊性,首先是由她们的生理特性以及生育和抚

养后代的功能决定的。她们社会地位的荣辱得失(注意:一开始就有得有失。这

可能是“母权论”者思维方法上的最大失误),都与此不无相关。不是别人,正

是恩格斯,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提出了“两种生产”,除

了物质(生活资料以及工具)的生产,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族的繁衍)也是影

响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决定性因素”[7]。吕思勉先生说得好:“人与人相亲

恶乎始?始于母子。社会一切现象皆为后起,惟母之抚育其子不然”[8]。雌性

作为“母亲”这一受到尊重敬爱的优势,在动物界也常见;在人类,它不仅为母

系同样也为父系组织所接受,而且也没有被后来社会制度的诸多演进所淹没。这

是因为,尽管种族繁衍功能并非为人类所独具,但人类在生育和抚养后代上有许

多为动物界所不能比拟的特点。

  体质人类学家一致公认,直立姿势(造成的骨盆增大、腹腔位置改变等)给

女性生育带来极大的困难,母亲难产与孩子感染疾病而死亡的机率也大大增加

[9]。克里斯颇愤愤不平地说:“直立行走的姿势对女子来说是不仁慈的:她被

处以疼痛难忍地分娩好几小时的徒刑,算是对这一进化的惩罚。”(《裸猿》)

平和的态度应该说,这是人类为进化付出的必要代价。正是原始时代女性生育的

困难,使生育对种族繁衍的意义变得更加突出。这也就是女性生殖崇拜不论在母

系制还是父系制组织(注意:这不是母系制的“特产”)中都非常盛行的根本原

因。

  众所周知,人类婴儿对母亲的依赖性比之任何哺乳动物都要严重,独立生活

能力差,哺乳期一般要两年左右,抚养教育时间还要长。还有一点,也许这是体

质人类学家的独特发现:性成熟期的改变,人类的祖先在五岁即达成熟,而人类

到此却进入“潜伏期”,要到青春期再二度发动。养育期的延长和性成熟期的延

迟有什么意义呢?据他们的研究,这一环节对人类的进化十分紧要,特别是大脑

的进化。这一现象有个专门术语,称“幼态延续”。白德库克对此作了如下的归

纳:

  猿类大脑生长的主要部分在第一年末已经完成。恒河猴以及长臂

猿的大脑生长,一出生就达到70%,余下的在头六个月内完成。然而人

的大脑,其主要部分的生长却是从降生起才开始的。生命的头一年,

脑容量可增至两倍多,三岁时就几乎接近了成年人的脑量,尽管如

此,它还要继续增长直到青春期之后……(由于学习期的延长,性成

熟期的延迟)人类大脑最近期发展出的部分——额叶—是在人类进化

的这一阶段最终突出出来的,因为额叶部分与自我限制和理性综合等

较高的心智功能有着重要的联系。[10]

 

  据克里斯的说法,人的大脑发育在性成熟十年后仍在进行,而黑猩猩远在它

具有生殖能力的前六、七年,大脑发育便已完成。因此,在人类学家看来,人类

之所以具有高智能、自控力和从生存中学习的能力,正是靠着“幼态延续”,依

靠这一环节发展出了人类特有的复杂的大脑皮层、特别是额叶。繁重长期的儿童

抚养和教育的任务无疑必主要地落在妇女──母亲的身上。母爱与“母子纽结”

(人类学家基辛使用的术语)之所以成为人类的天性和永恒的主题,我想,正源

于这种悠远经历中的关键性转变。

  以上两点或许都可以成为支持“母权论”的理由。但是,我要说,即使在父

系社会组织里,女性的这些特有的社会功能也仍然得到男性成员的充分承认,并

非为“母系制”所独有。显而易见,即使在原始人那里,这也是个不争的事实:

男人为妇女所生,无论男子在其它方面可能超过女子,甚至以后取得政治控制或

其它方面的胜利,先天地决定了他们都无法由自身来创造生命(生育孩子),而

必须仰赖女性的“子宫”。人类学教授 R M 基辛是这样说的:

 

  有相当多的人类学证据显示:男子对妇女生育能力的嫉妒是许多社

会的主题,不过这个主题是潜隐的、象征性的。男子的成年礼、秘密

仪式和其它精巧的安排,可能局部地代表男子对其终极的机能不全的

补偿,即对他们无能去创造生命甚至无能去控制生育能力的补偿。

[11]

 

  据说正因为这个缘故,男人们便努力向劳动、工具创造乃至战争的方向发展

并显示自身的才干。这些都只能姑妄听之,但他有一句话说得很有深度:“我们

可以看到母亲怀孕和哺育孩子,但却看不到父亲生孩子。对父亲身份及其社会法

律继承权的定义,留给不同的社会很大的变动余地”[12]。男女社会地位随着

情势的变异,确实有越来越向男性倾斜的趋向,说明影响两性关系的变数很多。

在这方面,男性变动的余地明显比女性大得多。女性前述的优势一定条件下会变

成劣势:这并不是女性减少了什么,而是男性增加得太多。

  公正地说,生育乃是男女两要素不可或缺的结合,恰如《易经 系辞》所

说:“天地姻蕴,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负阴而抱阳始有生命不

绝,种族繁衍。然而,“母权论”者却走得太远,认为在群婚时代,男子对孩子

出生与自己的关系是浑然一无所知,故生育的权利为妇女所独占[13]。由此

还断定,女性生殖崇拜为母系制所独有的现象,然后到父系制时代,男性觉悟到

自己参与“生育”的权利,才由女性生殖崇拜向男性生殖崇拜转变的逻辑性演

化。[14]造成这种误解的原因,我以为是由于对原始两性关系的复杂性缺乏必

要的理解,过份低估了原始人的思维能力。

  先得澄清的是,“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在原始时代也不是绝对的。一夫一

妻或一段时期相对稳定的配偶关系很为古老(哺乳动物时期即已如此),父亲的

身份不难确认。即使族内或族外群婚,我们也常常作简单化的理解。事实上那时

也有那时约定俗成的规则,并非无序“乱交”(国内外大量民族志都证明这一

点)。当时固然因男女双方从青春期起就有相当开放的“性自由”(千万不要象

现代人那样匪夷所思地去理解这一名词),给父亲身份的清晰认定会造成一定的

困难。但是,原始人还会以我们想象不到的方式去指认父亲。这里重要的一点,

就是:女性需要男性共同监护和教育孩子,社会合群的功能得到凸显(因为他或

她们既是自然人也是社会人)。据社会生物学家的观察,即使在狒狒的群体(一

般超过一百个成员),新婴儿的出世也是群体中的一件大喜事。成年狒狒(两性

皆然)对婴儿亲嘴,用手指抚摸,对其顽皮行为也不予计较。雄性狒狒有时也会

承担起抚育和看管婴儿的责任。刚做妈妈的总是与一个强壮的雄性亲密合作,以

防卫婴儿和母亲免受野兽的侵袭。也许这并不是血缘上的生身父亲,但几乎是以

“父亲”的身份出现,很象文明时代的“养父”。我们相信,原始人会以超过狒

狒的方式更重视对后代的监护。早在采集—狩猎时代,无论是婴儿的取食,还是

婴儿的行为学习,都有缺不了男性帮助的需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克里斯说:

 

  狩猎猿(克里斯这样称呼;实际上他就是早期的狩猎-采集猿人

──引者)的新生活方式产生了一个有别于纯粹食肉动物的特殊问

题:两性分工更为明显。和纯粹食肉动物不同,外出狩猎的清一色全

是雄猿。从未听说过一只正当壮年的雄性灵长类动物会外出寻找食

物,而听任其配偶落入其它同类雄性的怀抱中去……雌雄狩猎猿必须

互恩互爱,互相忠实。这在别的动物中很不常见,却罕见于灵长目动

物。[15]

 

  其实真实的人(原始人也一样)总是生活在各种不同生态、社会关系和竞

争、选择的世界里,经典式的单向思维与真实生活世界的多样性相比,往往捉襟

见肘。人类学家惊奇地发现,在他们调查过的母系社会组织中,人们也“发明”

了多种多样确认“父亲”的方法。这里仅介绍其中的两个案例:

 

案例1:托达人的“父亲身份”

  一个女人可以有几个丈夫──通常他们(之间)是兄弟。然而为

了社会目的,怎样来确定谁是某个孩子的父亲呢?他们通过“献弓”

仪式来确定谁是这个孩子以及其后的孩子的父亲。

案例2:莫塔人的父亲和母亲

  南太平洋班克斯列岛的莫塔人则发展出另一种可能,这就是以支付

接生婆巨额费用来确认父亲的资格。如果真正的父亲无力支付这笔费

用,另一个男人可以支付,支付后这个男人就承担父亲的角色。[16]

 

  上述案例明显地具有象征意义,说明“丈夫”的角色起先侧重于性伙伴的

话,“父亲”的角色更多地意味着社会责任和监护能力(献弓是勇猛的象征,费

用是赡养的象征),而且它也暗示着正如基辛在归纳利奇、古迪纳夫等人类学家

的认识后指出的:“父亲”的角色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赋予不同的人,例如母

亲的丈夫、母亲的性配偶、法定的父亲、赐予我们生命的人等,甚至在努埃尔人

或达荷美人那里,其中这一角色也可以是女性(注意:这对于我们理解“原始父

亲”意义后来的泛化和变异很有启发)。[17] 也间接证明即使在婚前婚后曾拥

有多个“丈夫”(即性伙伴)的情形下,只要有可能,“母亲”总是倾向于确认

谁是自己孩子的父亲(指认方法可以各有创造,这一点往往超出现代人想象的范

围),血缘的与社会的身份不一定重合,但也争取尽可能两全──完全“知其母

不知其父”是少数特例(不包括故意神化出身的背景,如商族的契、周族的弃,

那是与原始宗教观念或巫术有关)。

  以“生殖崇拜”支持“母权论”,可能并非“生殖文化”研究者的本意,客

观上却造成了由果变因的反刍效应。因与本文论题相涉,在此不能不说一点不同

意见。冒昧地说,在生殖崇拜文化的研究中,我觉得有先入为主(指接受“母权

论”框架)和“泛性论”的倾向。实证时也不甚注意“年代学”的考订和排列。

论据解释不乏随意性,人为逻辑化和自相矛盾的地方时有所见。例如有没有一个

从女性生殖崇拜向男性生殖崇拜转变的先后逻辑顺序,就值得斟酌。

  男性生殖崇拜(“石祖”或“陶祖”)在我国已经考古出土的不算少,据宋

兆麟的统计就不下17处,时代上,早者为仰韶文化时期,晚者为新石器时代晚期

[18] 。这里至少有一部分是与研究者认定的母系制时代在时间上是重叠的,只

是没有引起他们逻辑上的关注。与此相反衬的是,有关女性生殖崇拜的早期证

据,多来自国外考古材料。中国方面,研究者所乐道的半坡期鱼纹、庙底沟期等

处蛙纹,多是从象征意义上说的,不无异义(例如有说是图腾,有说是经济生活

的写意等等),而况从同一逻辑出发,恰恰反证两性生殖崇拜往往共生而不一定

有先后之序。最典型的是庙底沟期陶纹除蛙纹(被认为代表女阴)外,引人注目

的还有鸟头和鸟纹,按照这些研究者同样的论证逻辑,“鸟”(特别是三足鸟)

无疑又是男性生殖崇拜的有力证据(此处就略见“性文化”研究不注重时间顺序

的习弊,连逻辑的一致性都不甚注意),在这里两性生殖崇拜就是共生的。到目

前为止,女性生殖崇拜过硬证据,最早发现的带有明显性特征的陶塑裸女像和女

神像,却出土在较晚的辽宁牛河梁、东山嘴两处遗址(笔者有幸顺道实地参观过

牛河梁遗址)[19] 。那里呈现出来的综合情景,时代或社会性质上都明显较

晚,父系制痕迹很深(在笔者看来显然已临近“国家”状态,容别文再议)。父

系社会组织盛行如此典型的女性生殖崇拜(包括女神庙,若全貌尽现,一定震惊

中外),很可以说明生殖崇拜是一种有关种族繁衍、包括两性认同在内的群体性

行为,最多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女性特定的社会价值──生育功能,远不能涵盖

或代替对她们整体地位的评价,更无法支持“母权论”。特别需要一说的是,曾

经引起“生殖文化” 研究者极大兴趣的新疆呼图壁县境内世界罕见的大型生殖崇

拜岩雕刻画,在我看来,与其说是女性生殖崇拜的证据,还不如说主要突出的是

男性阳具崇拜;总体上倒是充分证明天山的狩猎先民是懂得生育乃两性交合的成

果,且有强壮男子“性霸权”的影痕(如九女之左,为一斜卧的裸体男性,阳具

勃起并指向女方;也包括岩画中心部位一特别高大的双头同体男子像)[20]。

若从社会演进的顺序上说,这证明在农耕之前即狩猎时期,不仅有男性生殖崇拜,

而且比女性生殖崇拜更突出 。不知这些研究者是不是想到过这一点?还有一项证

据也是颇有争议、值得推敲的,就是河南临汝阎村发现的仰韶时期彩陶《鹳鱼石

斧图》。据傅道彬先生的考释,颧鸟象征男性,鱼乃女性象征;斧代表男性,而

斧柯(柄)则女性之象。鹳鸟衔鱼、斧柯匹配,由此断定,这是一幅具有生殖崇

拜意义、象征男女交欢媾合的原始绘画[21]。出土有关情景,傅先生无一字道

及。实际上这是一只用以埋葬(多数为成人)的瓮棺葬具(习称“伊川缸”),

其中彩陶缸极为少见,地位特殊。对此,严文明先生有专文阐释此图,意境完全

不同[22]。他认为仰韶文化伊洛—郑州类型很可能代表着一个确定的人们的共

同体,其规模至少够得上一个部落联盟,阎村很可能就是这个联盟的中心部落的

居址。那么,画有此图的陶缸就应当是该部落的酋长──多半是对建立联盟有功

的第一任酋长的葬具。由此阐释说:

 

  在酋长的葬具上画一只白鹳衔一尾鱼,决不单是为了好看,也不是

为着给酋长在天国玩赏。依我们看,这两种动物应该都是氏族图腾。

白鹳是死者本人所属氏族的图腾,也是所属部落联盟中许多有相同名

号的兄弟氏族的图腾。鲢鱼则是敌对联盟中支配氏族的图腾。这位酋

长生前必定是英武善战的,他曾高举那作为权力标志的大石斧,率领

白鹳氏族和本联盟的人民同鲢鱼氏族进行殊死的战斗,取得了决定性

的胜利。

 

  我相信作为考古学家,严文明先生确定死者为男性一定是有根据的。暂且把

严先生关于联盟和战斗的这层很重要的意思按下不表(我以为这多少意味着考古

学界对仰韶文化的一种新的认识,不再执著于原来母系制“共产主义”时代的传

统观点。此处不赘)。即以傅先生所论,那么,这不是再一次证明,生殖崇拜同

时涉及男女两性(所谓“交欢”)并不为少见;男性一度存在性活动与生育了不

相干的糊涂观念,纯出于主观推测。母系制的西非阿散蒂人认为,人的血统继承

自母亲,“生灵”或“精神”来自父亲的精液,这是一种非常直观的认识。在以

母系制著名的特罗布里恩德人那里,继嗣按母系,却坚持每个家庭都必须有一个

父亲[23]。弗雷泽在《金枝》中多次以民族志为依据,论及原始人对生育为男

女之事,是由观察雌雄树而得的启发[24]。其实,这种启发早产生于狩猎时

代,得之动物交配,耳濡目染,怎么会是一个“性无知者”呢?(凡游牧民族拥

有的性知识较多,在我国正史中多有痕迹,不赘)对原始人思维想象能力的低

估,往往是现代人自大的一种反映,有时在学者那里也不免有潜意识的流露。总

之,鉴于考古出土材料的局限,即使我们在女性抑或男性生殖崇拜孰先孰后上可

以有保留(等待考古的继续发现),但就目前所及,应该谨慎地说,无论在考古

学还是人类学,生殖崇拜只支持恩格斯的“两种生产”论,却并不能有力地支持

“母权论”,这恐怕是不成问题的。

  仅仅停留在“婚姻”与生育问题上,是绝不可能全面正确地估定原始时代女

性的社会地位的。考察的视野必须从这里转移到更广泛的领域。正如俗话所说,

凡事有得有失,妇女在生育和抚养后代的功能上占有优势,但为此付出的代价,

却是妨碍了她们向其它领域的发展,而不得不在许多方面仰赖于男性。应该说,

在当时这是一种出于自愿的互惠交换(学理上叫做协作的“游戏法则”,这比较

起带有道德意味的“不平等”概念要更切实际些),并没有想到后来为男性作弊

得不成样子,怪不得要将原始的回忆咀嚼得象蜜糖那样甜。

  现在回到第三条理由,也是最关重要的两社会分工领域──经济领域。“母

权论”截去了农耕发明前的一段历史,然而正是在这段时期铺垫好了以后两性社

会学变化的根据。因此我们不能不先从原始人最早实行的采集—狩猎(渔猎)混

合经济的时代说起。

  此时原始群体的劳动分工首先是性别的分工。人类学和考古学都普遍支持这

种论断:女性在生育和看管孩子外只负责采集,而狩猎则是清一色男性的“特

权”。原因可能有多种,其中之一显然是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除了体格和力气

方面的差异(例如骨盆结构不利于奔跑速度)外,更主要的是,由于没有象现代

那样的避孕手段和人工喂养方法,从性成熟期起女性就不得不为不时怀孕(怀胎

率高而死婴率也高。这即使到近世,也是中国农村常见的现象)和哺乳、照管孩

子所拖累,只能大部分时间留在基地。还有一点也不能忽视,就是狩猎(战争亦

然)的危险性。让妇女处于危险境地之中,就意味着让她们的后代,现有的与潜

在的后代,处于危险之中。原始人宁愿将女性留在“营地”,也不愿冒种族衰微

乃至绝灭的风险的[25]。由此可知,女性对男性这方面的仰赖(或者叫“保

护”),恐怕是很古老的,古老得直可以追溯到她们的动物先辈。(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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