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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1) 你如何界定學校內學生的「問題行為」?試根據教材內容或你的教學經驗加以說明。
(2) 附錄文件是教育署1995年的通告。你認為通告所提出的建議,對於今日學校在處理學生問題方面是否仍然適用?你還有其他的建議嗎?請加以解釋。
引言
在現今的學校裡,學生的問題行為已是教師們最需要面對的,特別是組別較低的學校。學生的家庭環境較複雜,加上學業成績較差,當中所引發的問題行為,很多時候教師也無能為力。以下將會先界定學校內學生的「問題行為」,然後討論教育署1995年的通告附件內,所提出的建議,對於今日學校在處理學生問題方面是否仍然適用。
(1)
問題行為的定義
學者韋特(Winter, 1995)指出,凡學生在課室內沒有做出“專注學習工作的行為”皆可被視為“問題行為”。專注工作是指學生按老師要求而做出的學習行為,包括:閱讀、寫作、聆聽、發問、作答或討論等。當學生在課室內做出非“專注學習工作的行為”,如:發白日夢、騷擾同學、與同學談話、擅離座位、講粗口、作弊及破壞公物等行為,都可算是“問題行為”。
學者韋特(Winter, 1995)把學生的問題行為分為三大類別:擅離工作、滋擾及犯規。擅離工作行為是指學生做出與老師要求做的事情不相容的那些行為,即不依教師示去學習,所有非“專注學習工作的行為”,都是擅離工作的行為。即是一些輕微的擅離工作行為,可能沒有影響其他同學的學習,如在課堂上睡覺或吃食物等,但都可能成為其他同學的壞榜樣,又或是對老師權威的一種挑戰。
有一些擅離工作行為,如騷擾同學、與同學談話、擅離座位等,學生不單只沒有完成老師要求的學習工作外,更會妨礙同學學習、影響老師進行教學的工作,這類行為被定義為“滋擾行為”。這種“滋擾行為”除了影響課堂裡學生的整體表現,也是對老師權威的一種挑戰。(Winter, 1995)
最後一類的問題行為是“犯規”,其定是違反學校或課堂的行為紀律或社群規範的行為,這類行為是對學校權威及老師權威的一種直接挑戰(Winter, 1995)。這類行為包括經常欠交功課、經常遲到、對老師無禮及反叛行為等。大部分的滋擾及犯規行同時也是擅離工作的行為,但一些犯規行為可能不是滋擾行為,如考試作弊,在老師或同學發現前,不一定會妨礙同學的表現。
另外,亦有學者張春興(2001)指出,學生的問題行為可簡單分為兩類:違規行為及不當行為。違規行為是指不守秩序及破壞規範的行為,如講粗口、作弊及破壞公物等,任可時候皆不容許;不當行為是指上課時間內不適於表現的行為,如大聲喊叫,在操場遊戲時可以,但在上課講書時是不可以的。
(2)
教署通告建議的適用性
由於學生問題行為的數字不斷上升(Winter, 1995),香港教育署於一九九五年發出一份「如可幫助有問題的學生」的通告,希望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議,給學校在處理學生問題時作參考之用,但在今天的學校裡,這些建議是否仍然適用呢?以下嘗試從預防措施、教師、家長及其他人士的協助、紀律措施等幾方面來討論其適用程度,最後更會提出其他建議。
預防措施
教署通告附件中提及的預防措施,主要從學校的組織及政策,家長的聯絡兩方面來預防。學校對制訂一項幫助有問題行為學生的政策是非常重要,由於學校紀律的本質、獎懲制度、關鍵的老師是否和藹可親、心理指導體系、管理層的領導風格、學校的整體辦學思想及精神,這種種的因素都嚴重影響了學生們在學校的行為反應(Fontana, 1994),因此,學校的組織及政策對以上三種學生問題行為的產生起著重要的作用。
家長方面,學校應透過任何的方法,與家長保持緊密的聯絡,除了與家長交換學生在家中及學校內的表現外,更可共同合作討論怎樣幫助學生處理其問題行為,亦可藉此教導家長對學生的行為不應作出過份的反應,否則使情況惡化致不可收拾的地步(Kirk et al, 1993)。學校當然不應只是在學生發生問題時才與家長聯絡,當學生在另一方面,可以是學業、體育、音樂等多元智能的表現有顯著的進步或突出時,亦可告知家長,使學生知道他身邊的成人也非常關注他,欣賞他,使他的自我形象得以提升,從而減少做出滋擾及犯規的問題行為。
教師、家長及他人的協助
教署通告附件中指出,教師可用來協助有需要的學生的方法有很多,當中的部份仍適用於現今的學校,如教師花多點時間聆聽學生的傾訴與他們交談、以建立和諧且互相信任的關係、教師要了解學生行為的成因、要關懷和有愛心、對學感受要敏銳、要能保持耐性等。例如很多學生如感受到教師對他們的關懷及愛護,即使他身邊發生不愉快的事情,如被父母責備而心情不佳,但上該老師的課時,他仍能保持良好學習的態度,不會做出違規行為。相反,如師生的關係因誤會而互相不信任,學生會刻意做出滋擾及犯規的行為來挑戰老師的權威。因此,要求教師花時間於問題行為的學生身上是可行的,但在沒有額外資源的情況下,教師又要應付教育改革所帶來的繁重工作,又要處理學生的問題行為,教署通告的建議似乎又不太適用。
除了教師外,建議還提及家長和其他人士,機構,如學校社工、教育署、社會福利署、甚至是警務處等,也可協助處理有問題行為的學生。如嚴重問題行為的學生,當教師無法再介入時,如學生與老師發生衝突等,可交由學校社工作深入的輔導或向特殊教育組尋求專業意見。如學生的行為問題是來自家庭背景,如虐兒、家庭破裂等,可向社會福利署的家庭社工尋求協助。嚴重的犯規行為,如偷竊、傷人等,必須向警務處報案,並作進一步的處理。所以,這些建議仍是適用於現今的學校。
紀律措施
前文提及學校的制度對學生的問題行為有很大的影響,建議指出紀律處分程序的明確指引當然非常重要及適用現今的學校。如學校完善的獎懲制度,能懲罰違反校規的學生,使其改善問題行為;亦能獎勵守規的學生,再接再勵 (Winter, 1995) 。另外,建議亦指出教師應避免與學生正面衝突及讓情緒激動的學生冷靜才處理其問題。學者(Fontana, 1994)指出新任教師由於經驗不足,容易與學生產生衝突及容易使學生情緒激動。因此新教師必須了解學生們的三類問題行為的成因及冷靜面對其問題。
其他建議及總結
教育署通告附件的建議對現今學校在處理學生問題方面大部份仍然適用,但須其他方面的配合,如資源的增加,教育改革的配合等,才能產生最大的作用。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建議。首先,教師的課前準備能預防學生擅離工作的問題行為的出現(Fontana, 1994),一節準備充足、教材及教具亦多元化的課堂(Slavin, 1997),學生的注意力被教師所安排的教學活動吸引著,那裡有時間做出問題行為。當然,教師要有充足的時間準備才能達成。最後,教師在課室所建立的課室常規亦是非常重要的處理學生問題的策略(張春興,2001),教師在課室內能與學生訂立上課的規則,決定獎懲的方法,如有學生違反規則,必須執行懲罰,使學生明白違規的影響,稱讚正確行為的學生(Slavin, 1997),課室的秩序便能在順利的氣氛產生。久而久之,學生便習慣老師的要求及安排,當然,學生的問題行為並不表示不會出現,但至少其數量會漸漸地減少。
參考書目
Fontana, David (1994) ‘Managing Classroom Behaviour’ (2nd Edition), UK: British Psychological Society.
Kirk, S A, Gallagher, J J and Anastasiow, N J (1993) ‘Children with behaviour problems’, in Educating Exceptional Children,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 408-27, 557-97.
Slavin, R E (1997) Educational Psychology: Thoery and Practice, 5th edn, Boston: Allyn & Bacon, 400-413.
Winter, S J (1995) ‘Managing classroom behaviour’ in Biggs, J and Watkins, D (eds) Classroom Learning: Educational Psychology for the Asian Teacher, Singapore: Prentice-Hall.
張春興(2001)《教育心理學》,台北:東華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