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為「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 “ S. K. H. LAM WOO MEMORIAL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UNION ”。
第二條 : 宗旨
(一) 團結同學及促進彼此之友誼。
(二) 培養同學之自治精神、合作精神、責任感、領導能力及公民意識。
(三) 謀求同學之福利。
(四) 促進同學與學校間之了解。
(五) 增進同學對學校之歸屬感。
第三條 : 行政年度
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 資格
凡就讀本校之同學均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 權利
(一) 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享用本會之福利設施。
(二) 中三或以上之會員享有選舉之權利。
(三) 中四及中六之會員享有被選之權利。
第六條 : 義務
(一) 遵守本會會章。
(二) 支持本會舉辦之活動。
(三) 準時繳交學生活動經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 顧問委員會 (以下簡稱顧委會)
(一)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 組織 :由校長委任最少顧問老師三位,其中一位擔任首席顧問老師。
1. 首席顧問老師 (一位)
2. 顧問老師 (最少兩位)
(三) 職權
1. 列席幹事委員會會議,有發言權,無投票權。
2. 審核並有權否決幹事委員會之議決,若行使否決權時須解釋其理由。
3. 審核幹事委員會之活動建議、活動計劃、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資源運用。
4. 審核及簽署幹事委員會一切報告及海報。
5. 監察及督導幹事委員會之運作。
6. 監察幹事委員會是否依本會會章行事。
7. 協助幹事委員會推行各項活動。
8. 處理幹事委員會與社別組織或活動團體未能協調之問題。
9. 若收到代表議會之議案或十位或以上會員聯署之書面投訴,顧委會須作適當處
理。
(四) 首席顧問職權
1. 保管本會印鑒。
2. 保管本會辦事處鑰匙,信紙及信封。
3. 於老師會議上為學生會的代言人。
4. 為顧委會會議的召集人,並負責主持會議。
第八條 : 幹事委員會 (以下簡稱幹事會)
(一) 幹事委員 (以下簡稱幹事)
1. 任期 : 與行政年度相同。
2. 組織 : 成員由十二人選舉產生。
會長一人 : 負責本會一切內外事宜,並在學期初出席學生活動團體聯席會議。
副會長二人:(1) 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2) 會長缺席時,其職務由副會長暫代。
文書幹事一人 : 負責幹事會一切文書事宜,並協助其他幹事推行活動。
財政幹事一人 : 負責幹事會一切財政事宜,並協助其他幹事推行活動。
總務幹事一人 : 負責幹事會一切庶務事宜,並協助其他幹事推行活動。
宣傳幹事二人 : 負責幹事會一切宣傳事宜,並協助其他幹事推行活動。
福利幹事一人 : 負責幹事會一切福利事宜,並協助其他幹事推行活動。
活動幹事三人 : 負責幹事會一切活動事宜。
3. 工作 :
(1) 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
(2) 聯絡及推行經校方批准之聯校活動。
(3) 舉辦全校性之活動。
(4) 為會員提供服務,謀求福利。
(5) 於每年三月或以前訂定下屆學生活動經費,建議提交顧委會。
(6) 負責下屆同學幹事之選舉事宜。
(7) 籌辦社際比賽。
(8) 籌辦及推廣「課外活動」的項目,如課外活動成果匯演、課外活動介紹週等。
(9) 推介校外活動或比賽。
(10) 籌辦及推廣社會服務。
4. 幹事會會議 :
(1) 常務會議
Ⅰ. 每月由會長召開會議一次。
Ⅱ. 文書須於開會前三個上課日 (由發出通知該日起計至開會日期之前一上課日)通知顧委會顧問老師及幹事會成員,並附議程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討論事項,會議通知書須張貼於本會的佈告板上。
(2) 非常務會議
Ⅰ. 如有特別事故,會長可召開非常務會議。
Ⅱ. 如經三分一幹事聯署要求,會長須召開會議。
Ⅲ. 文書須於開會前兩個上課日通知顧委會顧問老師及幹事會成員,並附議程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討論事項,會議通知書須張貼於本會的佈告板上。
(3) 法定開會人數
Ⅰ. 為全體幹事之三分二或以上。
Ⅱ. 若會議未達法定開會人數時,會長須於五個上課日內再行召開,而法定開會人數改為全體幹事之二分一或以上。
(4) 表決
凡議案之訂定,須有出席並參加投票幹事之三分二或以上同意始作通過。
(5) 請假
幹事請假須於會議前兩個上課日以填妥缺席會議申請表,並須徵得會長許可。
5. 辭職及遺缺
(1) 辭職
在以下情況,辭職獲首席顧問老師接受。
Ⅰ. 若幹事連續向校方請假超過三十個上課日。
Ⅱ. 若幹事向校方申請退學。
其他情況須由顧委會討論決定。
(2) 遺缺
Ⅰ. 若幹事有遺缺時,則空缺由選舉時票數最高之候選人順序填補。但接受與否,候選人自行決定。若全無候選人填補該職位,則幹事會另覓人選,經顧委會同意後方可出任。
Ⅱ. 幹事會可因應情況而調動職位。
(二) 工作小組
幹事會可因應情況,成立常設的工作小組或委員會,附屬於幹事會之下,受幹事會之監管,其成員名單須經幹事會通過,其職責為完成幹事會所指定之工作或任務,
如:收集同學意見、檢討會務運作、籌備下屆選舉事宜等。
第九條 : 學生會代表議會 (以下簡稱代表議會)
(一) 任期 : 與行政年度相同
(二) 組織 (成員共三十六人)
1. 老師 : 由校長委任一位非顧委會的老師,擔任導師。
2. 學生 : (1) 本會會長及兩位副會長
(2) 首席學生長一位
(3) 社長一位
(4) 班代表共三十位 (每班一位)
3. 每班須在班主任協助下以一人一票形式選出一位同學擔任班代表。班代表任期
與學生會行政年度相同。中五及中七班代表任期由代表議會成立後至該級?之惜
別崇拜日為止。
4. 班代表須按級別分為六組(中六及中七合為一組),每組選出級代表一位,負責聯
絡工作。
5. 代表議會主席及文書必須由中四或以上同學出任,並於第一次會議由學生成員以一人一票形式選出,惟本會會長、副會長、中五及中七班代表只有投票權,並無候選權。
(三) 職權
1. 收集會員對本會及學校的意見、建議及投訴,並可於代表議會會議中向幹事會反映或諮詢。
2. 協助幹事會推行活動,例如宣傳、報名、聯絡及訂購工作等。
3. 代表議會可將已通過的議案以書面的形式遞交幹事會及顧委會,並要求有關部門跟進,交代結果。
4. 若幹事會未能適當跟進有關議案,代表議會可直接向顧委會提交書面意見,要求跟進及作出適當處理。
(四) 代表議會會議
1. 主席每學期須召開會議至少兩次。
2. 文書須於會議前五個上課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代表議會成員,並附議程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討論事項,會議通知書須張貼於本會的佈告板上。
3. 法定開會人數
(1) 為全體代表議會成員之三分二或以上。
(2) 若會議未達法定開會人數時,主席須於五個上課日內再行召開,而法定開
會人數改為全體成員之二分一或以上。
4. 表決
凡議案之訂定,須有出席並參加投票的代表議會成員之三分二或以上贊成,始得
通過。
5. 請假
代表議會成員因事請假須於會議前兩個上課日以書面形式申請,陳述理由,並須徵得主席許可,但需委託該班另一位同學列席會議。
(五) 辭職及遺缺
1. 辭職
在以下情況,辭職獲代表議會導師接受。
(1) 若代表議會成員連續向校方請假超過三十個上課日。
(2) 若代表議會成員向校方申請退學。
2. 遺缺
(1) 若班代表有遺缺時,則空缺由該班同學以一人一票形式選出,填補空缺。
(2) 若學生團體成員有遺缺時,則空缺由該所屬團體另覓人選,填補空缺。
第四章 財政
第十條 : 學生活動經費
(一) 會員每年須繳交學生活動經費。學生活動經費之訂定及修訂,須由幹事會建議,得顧委會審核及教育統籌局批准後,於下一學年生效。
(二) 學生活動經費繳交後將不獲全部或部份退還。
第十一條 : 財政年度與行政年度相同。
第十二條 : 基金
每年度之本會盈餘,除非經常性收入另議外,均累積為本會基金。基金之用途只限於改善或擴充本會之會務或資產、或填補財政赤字。
第十三條 : 財政預算
幹事會須於每年十月底提交全年財政預算,經顧委會通過。若有財政赤字將由校方撥款填補(金額由校方決定),或由基金填補。
第十四條 : 財政報告
(一) 幹事會須於每年三月中及九月尾分別提交其半年財政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供顧委會審核,然後公佈。
(二) 全年賬目每年最少核數一次,由顧委會審核,並於行政年度結束前公佈核數結果。
(三) 一切財政收支及資產,必須適當入賬。財政報告及一切單據必須存放於本會之辦事處,並可隨時供校方或顧委會顧問老師查閱。
(四) 所有本會銀行戶口中提取存款之單據或支票必須由顧問老師三者其二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五) 在校方要求下,幹事會須於五個上課日內提交財政報告。
第十五條 : 捐贈
(一) 經校方批准,本會可接受任何方式之捐贈。
(二) 經校方批准,本會可舉辦賺取/獲得少量款項的活動。
(三) 上述收入及其他非學生活動經費的財政收入,均作為本會的非經常性收入;如無特別之指定用途,此等收入,只能作為本會基金或限於籌辦本會活動和填補本會經費之用。如須動用非經常性收入,幹事會必須於活動結束前向顧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動用。
第十六條 : 籌款
(一) 在下列情況下,幹事會可向顧委會、校長及教育統籌局申請舉辦籌款活動:
(1) 為補本會經費不足籌款;
(2) 為學校擴建或改善學校設施籌款;
(3) 為本港或國際社會上天災人禍籌款賑災;
(4) 為本港或國際性慈善機構籌款。
(二) 未經顧委會、校長及教育統籌局批准,本會不得舉辦籌款活動。
(三) 籌款活動進行時,須向會員解釋清楚善款用途;一切募捐須在會員自願下進
行。
(四) 善款須慎為保管及處理,並於活動完結後向教育統籌局、校長、顧委會及全體 會員報告所收善款總額及用途。
第五章 幹事委員會之選舉
第十七條 : 幹事會有幹事十二人,經提名及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 投票人必須為本會應屆中三至中七會員。
第十九條 : 候選人資格
(一) 中四級候選人須有五位提名人,包括:老師或應屆中四至中七會員,及候選人上一學年之班主任。若班主任已離職,則需有兩位上一學年任教之老師提
名。
(二) 中六級候選人須有五位提名人,包括:老師或應屆中四至中七會員。
(三) 若會員已接受首席學生長之職務,必須自動放棄成為應屆幹事會候選人。
第二十條 :截止提名日期
學期開課後第三個上課日放學後半小時內。若候選人人數不足,截止日期將順延至開課後第五個上課日放學後半小時內。
第二十一條 : 選舉程序
(一) 第一屆幹事會選舉事宜由校方統籌辦理。第一屆幹事會產生後,有關下屆幹事會選舉事宜由幹事會統籌,並由顧委會監察選舉過程。
(二) 候選人一切之宣傳活動由選委會審核及安排,選委會將就候選人之宣傳經費訂定上限,候選人便負責其宣傳費用,候選人之一切宣傳品須交選委會審核及估價。
(三) 須於截止提名日期後之第四個上課日後方可進行選舉。
(四) 必須於投票當日完成整個點票程序。
(五) 幹事以一人一選票不記名方式選出,得票數最多之十二人當選,並互選職位。
(六) 十二位候任幹事名單及互選結果須在投票日後三個上課日內公佈。
(七) 全部選舉程序須於開學禮後十四個上課日內完成。
(八) 所有候任幹事不能擔任社長或學會主席。
第六章 罷免
第二十二條 : 若本會幹事觸犯本港法例、或毀壞本校名譽、或在任職期間被校方記大過,顧委會有權立刻罷免之,而不須預先警告。
第二十三條 : 幹事因失職或違反本會會章,經顧委會書面警告後仍無改善,可罷免之。
第二十四條 : 若幹事會通過彈劾幹事議案,該幹事經顧委會發出警告後仍無改善,可罷免之。
第二十五條 : 補任依第三章第八條(一)「5.辭職及遺缺」辦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 修章
會章之修訂須經幹事會通過,顧委會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 : 本會之一切對外書信須經校長簽署後方可發出。
第二十八條 :
本會不得
(一) 干涉學校行政、
(二) 參與政治活動、
(三) 舉辦未經校方批准之活動或籌集款項物資等。
第二十九條 : 解散
本會之議決如嚴重違反校規或危害公眾利益,校方有權解散本會;剩餘之資產,撥與學校指定作為發展學生福利之用。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