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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例3-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 )。

  A.财务专用章 B.发票专用章

  C.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D.公章

  【解析】 B。新发票管理办法中把原来的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发票专用章”。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有的时候发票不是必须要开具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才开,不索取可以只开具普通发票。

  (二)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2010年12月预收未来3年租金300万,则2012年12月应纳税,并开具300万元发票,但对方只能按权责发生制在三年内分期扣除。

  例:甲房地产企业与小张签定预售房合同,约定1月预交50万,7月预交50万,12月甲交房与小张。小张补付50万欠款及滞纳利息

  5万。

  则小张1月开票交50万的税,7月应未收到预收款不交税,12月就50万及价外费用5万全额交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装饰劳务除外),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例:甲方供应材料1000万,乙方提供辅料并收取建筑费500万,则乙方只需要开具500万发票给甲方,但应按1500万作为计税依据计算营业税,如果开具1500万建筑业发票,将导致甲方重复列支。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为: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