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hosted by Angelfire.com: Build your free website today!

蔡小煒律師 -高齡失業勞保 & 兩岸新創事業法令

 

 

不少中高齡勞工在公司外移、倒閉或被解聘時,年齡、年資沒有達到一定的標準,若又無適當工作,導致已達退職年齡時,卻無職可退,無法請領到他應該領到的勞保老年給付,這些中高齡勞工,可能已經繳了十餘年勞保費,卻一毛錢也拿回來。實務上,要請領勞保的老年給付,有3大要件,年齡、年資與退職,3者缺一不可,蔡小煒律師 目前勞保條例中,有規定;當被資遣勞工(包含優退、非自願離職),年資有 15年以上,但年齡未達標準者,可用『被裁減資遣續保辦法』,自行負擔80%的保費,向原公司或總工會或勞保局辦理續保,直到符合領老年給付資格之日止;其保險給付除傷病給付不給外,其餘都不影響。但問題是,失業沒有收入的勞工卻要負擔比有收入時多4倍的保費,制度的設計上,顯然沒有考慮到失業者的經濟窘境!而不是被資遣或年資在15年以下的勞工。問題是,中高齡的勞工要就業,談何容易!此次勞保局發布的新聞裏,所謂的人頭公司,就是將此類勞工的以往年資,達到利用價值,不使其失效!藉『假在職』『真投保』的方式,幫此等勞工負擔高額的勞保、健保與勞退費用,來達到『領自己的老年年資給付』,如果是『假』在職,勢必有相關刑責,但如果是『真』在職呢? 蔡小煒 退一步來說,如果這些弱勢勞工,無法加入勞保,則以前的勞保年資,猶如壁紙!所以雖然明知會被人抽取3成佣金,但還有7成放入口袋。有總比沒有好,不是嗎?筆者建議,沒有工作的中高齡勞工,無須作假勞工,只要在屆齡之前,作一些勞務工作,取得報酬與工作證明後,以『自營作業者』的身分,參加本業所屬的職業工會,就可以合法參加勞保,達到領老的年齡再申請老年給付,一樣會把以前的年資救回來。分稅制不僅是一種稅收管理體制,而且是一種涉及多種財政要素、多種財政行為的財政管理體制。單就字面意義而言,分稅制就是劃分稅種,不包含劃分稅收立法權、稅收管理權的涵義。之所以把市場經濟體制之下的分稅制規定為財政管理體制,是因為稅收是市場經濟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劃分稅種及其相關的權力是劃分財政權的關鍵。分稅制的完整涵義不僅指劃分稅種,而且涉及分稅的依據、分稅的形式、分稅的結果等財政分配的各個方面。近幾年有越來越多的新創團隊,為了避開公發公司股務準則中每股面額10元之規定,選擇至開曼、薩摩亞等公司法規定較為彈性的境外國家設立控股公司,再由該控股公司回來設立100%全資之子公司。蔡小煒律師但如此一來,也增加了許多行政的成本(律師、會計師、公司秘書等)以及將來若要在台灣上市櫃的不確定性(境外公司財務是否健全)。而在大陸的部份,人大常委會主要係修正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將設立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達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之要件作出修改,而以「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要件;並刪除原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應由「依法設立之驗資機構公司驗資並出具證明」之規定;以及修改第二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亦即除另行規定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也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大陸的公司法對於資本額繳納方式,曾有多次之變革。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註冊資本認繳100萬,那就必須實繳100萬;而於2005年後,公司註冊資本認繳100萬,必須先實繳20萬,剩餘的在兩年內繳清。而在此次公司法修正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註冊資本出資何時繳清,已經沒有時間之限制,降低了新創者募集資金之壓力。除了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外,此次公司法還取消了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蔡小煒即取消了原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亦即理論上,只要1元資本額就可以成立公司。姑先不論實際上,交易對手對於資本額僅有一元公司之信任程度,但此項改革,亦已大幅降低了新創團隊設立公司的門檻。最後,於先前公司法規定最低資本額以及繳納期限時,實務上有許多新創團隊可能透過資金匯入、驗資後匯出之方式來形式上符合規範。而根據大陸《刑法》的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此次由於公司法已有前述相關之修正,則刑法虛報註冊資本罪因與其產生衝突,也應該為相關配套處理蔡小煒,引自台灣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