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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发票法律依据: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証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為财务报销凭証,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官提醒:当前社会上骗购发票、假冒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虚开代开发票和制造贩卖假发票等违法行為仍有一定市场,受票人应善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多种发票查询方式,通过网络或手机及时查询发票信息,避免因取得不真实发票无法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