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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财富的权利:利润、税与福利

初次发表时间:2001-06-29 03:31:22.0

首先声明的是系统论是关注自由、价值和幸福的理论。在理论上同马克思主义存在根本的分歧。希望人们了解这一点。

本文所要讨论的财富是物质财富,不包括自由、民主、爱等精神财富。主要是想同马克思主义者探讨商品的价值问题,比如剥削。

《一》利润
利润的存在是合理和必需的。一切否认利润的学说都是占不住脚,而且真正产生剥削和寄生。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将按照一下几个问题论证利润存在的合理性:
一货币是一种普遍权力;
二,交换是交易双方权利的交换;
三,对创新性产品而言的利润的合理性;
四,非创新性产品和服务的利润的合理性;

一,货币是一种普遍权力;
货币是一种等价交换物。这使得货币具有其他任何商品无法具有的权力:它可以使用合适数量的货币去购买任何一种在市场中出售的商品,这种权力不会受到特殊限制。货币具有权利购买财富,但本身并不是物质财富。

二,商品交换是交易双方权利的交换;
交换是在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的,提供者放弃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某种权利以获得消费者支付的货币,消费者则放弃对货币的所有权。

三,对创新性产品而言的利润的合理性;
最能说明利润合理性的事物莫过于创新性的产品了。某人利用聪明才智发明创造了一种产品,然后用它去交换自己所必需的另外一些商品用于消费。这时就有一个这个产品应该卖多少钱的问题。如果按照马克思的想法这个产品只能得到它所耗费的平均人类劳动时间的货币价值的话,这就存在很多问题。一个是不同的劳动价值如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问题,另一个是按照这种标准实现的价值是否公平。
第一个问题马克思是用所谓的平均人类劳动时间(尽管后来似乎有所进步大概是指同行业的平均人类劳动时间)来进行定价,而所谓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则将它完全放到市场中去自行决定。毫无疑问的是第二种方法更聪明,不仅仅因为他们是自由主义者,相信人们会用货币选票对各种商品进行定价,而且更在于它真实地把握了交易过程的特点。一个消费者知道他将要购买的商品是花费多长时间通过什么方式生产出来的吗?他可能按照这个行业的平均生产率为产品定出一个所谓的合理价格吗?生产过程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可能了解的而且是不必要了解的。
第二个问题就是如果真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方式对商品定价以使商品的价格不具有剥削性的话,那么对于该创新性产品的生产者而言就是不公平的。我所理解的公平是“有差异的同”:如果A和B无差异,那么A和B就应该得到相同的待遇;如果A与B有差异,A与B得到不同待遇则是正常的。我之所以说价格不具有剥削性,是我们不妨假设工人们/雇员们的工资已经提高到一个不会受到资本家剥削的程度(这是一个推理中的暂时量,而且是由于马克思的学说而提高的),而且商品的出售价格刚好等于所有的支出成本,这个创新产品的拥有者刚好得到他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货币或许有点波动--按照马克思的价值波动理论。这样很显然对这个创新者是不公平的,他刚刚为这个社会提供了一个凝聚着他个人智慧的大家都很需要的商品,结果他得到的回报和他不作这件事得到的回报几乎一样!哪个傻瓜还会再创新呢!这种情况在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处于绝对支配地位时是真实地存在的,不过还好,说明人们还不是傻瓜。

创新者应该获得利润,而且应该是超额利润,因为我们人类的生活就是在他们伟大的创新中才一天天精彩起来。他们为这个社会生产的每一个新产品,都是增加了社会财富总量,不止是物质形态,还有用单纯的金钱无法估量的精神财富、道德财富、民主财富。他们应该拥有权利:为自己的创新产品定价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创新者,进而保护我们自己。

四,非创新性产品和服务的利润的合理性;
非创新性产品和服务,比如工人、商人、管理者,他们难道应该获得利润吗?获得超过他出生以来所消耗的成本而获得房屋、汽车、股票?我认为这些劳动是社会不可缺少的,虽然他们本身不具有创新性。但正是保证这些劳动获得利润的合理性才能将那些创新者们所创造出来的财富合理而公平的分配到社会中去。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分享者,因为他们参与了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创造以及其他各种相关服务。任何一个单独领域内创造出来的财富就这样被整个社会分享。当然当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出现停滞时,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也是这些人:没有什么财富要分配了。

《二》税
为什么征税人们都不会争论,但如何征税却是争论的焦点。尤其是累进税。
我对税的看法是源于“租”。税是对公共权利的“租”。而且累进税的存在是必需的。
租就是为了获取他人权力而必须付出的资源。而税则是为了享用的公共权利而支付的成本。
我想这就是税的本质。

自由主义者反对累进税,因为自由主义者倡导的是公平的自由竟争的市场经济,所以没有任何人或者公司能够更多的谋求对公共权利的占有而享有特殊利益,如果在这种理想状态下这没有错。
民主主义者们(我指的是那些首先是个自由主义者又认为自由主义并不完全有效必需借助公共权力的人)则坚持累进税,因为他们认为一个人收入达到天文数字对他人而言意味着不公(不知我是否理解有误)。
至于其他主义者我还不太了解。
我认为税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过只要把握其公共权利的租这一点问题就好解决。在具体分析之前,我想先谈一下前面提到的货币问题。货币是一种普遍权力。而且人们是如此信任以至于货币同时拥有了同公共权力机构相同的权利:无论是谁都可以调动资源,只要他是公共权力机构的人或者货币。货币总量是一定的,而它在社会中的分布缺是如此复杂:这也意味着这样一种普遍权力(或者公共权利)的占有的不平均。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征税呢?
哈耶克对累进税的反对所列举的一个例子非常说明问题:一个学者可能一辈子只出一两本书,却要因为在这一两次的高收入为一辈子的创新劳动支付不公平的累进税!
另一方面现在的一些国家对付垄断企业的有效手段就是征收惩罚性的累进税。毫无疑问,应该如此。
现在或许应该进一步讨论一下利润问题,对于一个创新企业或个人而言,对其征收累进税无疑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在享用同等公共权利的时候提供了他人无法提供的创新性财富,而且无论他因此获得多少财富,我认为都应该以非累进方式征税。比如专利产品、新理论以及著作,当然创新是有时效性的。
另一方面,如果在非创新领域由于垄断社会公共权利而获得超额利润,这意味着对社会财富的掠夺,这种强盗行径应该遭到惩罚。比如对自由竟争所产生的垄断行业、寡头垄断、所谓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大量存在的行业垄断、以及这些行业从业人员征收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等。
最后一点就是遗产税、财产赠与的税等,私人财产由原所有人转移到另一个所有人。一个人可能通过公平的方式获得大量财富,但这是社会对该人的回报,并且让他获得如此之多的普通权力,而不是对他的子女或者他的什么亲人,社会跟谁都没有亲戚关系,如果有其他人要获得这种大量的普通权力,社会应该调节一下。

《三》福利
福利是个好东西,也是人类进步的一个表现。对于这个问题,我考虑不多,不过我认为福利的一个表现就是非创新性行业的高工资上。一个第三世界和一个美国的从事相同行业的人待遇差别是天壤之别,这应该感谢美国自己拥有如此之多的创新产品。我想这是一种隐形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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