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說...〔搖頭〕和〔色情〕問題誰應該負責?


台北市長參選人李應元的電視廣告,
有兩則是有關台北市〔色情氾濫〕的問題,
另外一則廣告是﹝搖頭丸氾濫〕的問題,
敝人試就此立題探討問題如何解決∼

〔色情〕和〔毒品〕〔賭博〕合稱為『黃賭毒』三位一體,
在世界歷史上大概只有【共產主義】曾經解決過『黃賭毒』的問題,
基本生活需求都照顧不來了,誰還有能力去追求聲色犬馬的生活?
所謂『飽暖思淫慾』,目前世界各大都市都普遍存在『黃賭毒』的問題,
即使實行社會主義如新加坡,也無法使『黃賭毒』的問題斷根,
充其量維持在偶發的程度罷了∼

以地方政府所能做的是取締『黃賭毒』的存在,
然而無法防範『黃賭毒』的發生,
因為就法律的定義,犯罪行為發生或意圖發生之時,
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之,執法單位才能據以執法取締,
並不能以為「特定場所」可能發生『黃賭毒』的情形,
就全面封殺「特定場所」的存在或營業申請。
而且在法律上『黃賭毒』案件發生與營業場所無關連的時候,
亦不能處罰該營業場所,
例如私娼在飯店旅館進行性交易時,法律就不能處罰該飯店旅館,
除非該飯店旅館有仲介性交易的事實證據存在。
同樣道理,
我們明知道某『理容院』『酒店』『舞廳』『PUB』『按摩院』『指壓中心』
甚至報紙分類廣告、電話小貼紙暗藏春色,
沒有具體證據,執法單位也只能徒呼負負無可奈何,
執法人員不能任意侵入該等場所,或逕行取締告發∼

雖然沒有具體證據,畢竟有線索可循,為什麼不循線調查?
換個立場,假如你是地方首長
試問你要將警力分配在取締交通違規,以增加財政收入
還是叫警察去「特定場所」門口站崗,徒然浪費國家資源
基於憲法保障的人權,
警察不能任意臨檢搜身(雖然這種情形依然存在),
你要選擇取締有照片為證的交通違規,盤剝弱勢機車族的荷包,
還是臨檢搖頭PUB,叫幾輛公車將一干人等全部帶回警局,
然後每人採集尿液、製作筆錄,搞得警察自己人仰馬翻,
還要花上一大筆「驗尿費」,
搞不好還好吃上「妨礙自由」的官司,
說不定掃了某官員、民意代表的興致,吃不了兜著走...

這樣說起來好像很不負責任,
可是地方政府只能圍堵式的取締『黃賭毒』消滅犯罪,
卻無力疏導『黃賭毒』這股遏之不竭的洪流,
如果要正視這個問題,
與其無限增加警方取締犯罪,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不如立法承認並規範『黃賭毒』的存在
倘若你的道德觀無法接受『黃賭毒』的存在,
請支持加重『黃賭毒』的刑責處罰
不要只判11天的觀護勒戒就依然逍遙自在如【蘇永康】【安雅】,
短短幾個月的刑期(當做是休假),
甚至易科罰金(當做是繳稅),
對於有意犯罪的歹徒,比不上豐厚的犯罪收入∼

如果我說,採用中國宋代【黥面】的處罰,
在累犯臉頰上刺上『淫蟲』、『毒蟲』的刺青,
是不是很不人道?
然而,是大部份守法民眾的人權重要,
還是破壞社會治安的歹徒的人權重要?

話說回來,
台北市長候選人李應元的電視廣告所指出的問題,誰有能力解決?
要根除,必須由政府立法禁止「特定場所」申請營業,
要根除,必須由政府立法加重『黃賭毒』處罰,
要根除,必須由政府出面加強全國民眾的道德觀念,
要根除,必須由政府創造更多正當的就業機會,
我想,地方政府只能消極的取締『黃賭毒』,
難怪台北市長候選人李應元的電視廣告結語說:
馬英九做不到,李應元
卻不敢說:
馬英九做不到,李應元一定做得到
因為他自己也知道,不敢把話講的太滿,
萬一當選台北市長後『黃賭毒』依然存在,
他就可以說:「我有『』啊,這樣子並不算跳票...
政客吹噓宣傳的手法,
各位看倌還看不出來嗎?

看來看去,
台北市長參選人李應元的電視廣告攻擊的對象,
與其說是指責執行不力的馬英九市長
不如說是在指責無能的中央政府
明知道種種問題存在已久,卻沒有任何對策,
要地方政府開源節流,以供中央首長實踐競選諾言,
卻打擊地方政府的士氣來鞏固中央政權,
這樣的做法誰會服氣?
其他地方政府如高雄市就沒有類似的問題嗎?
為何政府高層對高雄市沒有類似的指責?
為什麼集中指責於馬英九一身?


衷心期盼沈富雄跳出來選台北市長∼
∼沒有投票給馬英九的台北市民 舒跑